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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鶴府行復〔2024〕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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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

                                                                                                                                                                                         鶴府行復2024125

      申請人:某廠。

      被申請人: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席某。

      申請人某廠不服被申請人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4年930日作出的2024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于2024112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2024123依法受理,并于2025116日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第三人意見,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4X關于認定第三人的受傷符合認定工傷的決定。

      申請人稱:

      第三人深夜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發(fā)生時間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合理的下班時間。2023812日晚上某廠并未安排深夜加班,2023812日傍晚六時某廠所有工作人員已經(jīng)下班,但是第三人在2335分發(fā)生交通事故,顯然已經(jīng)超過了下班的合理時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第三人下班路線所示,其工作的地方距離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只有300米,第三人下班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到事發(fā)地點只需要3、4分鐘,但是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已經(jīng)距離其下班時間超過5個小時。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第三人下班5個小時后在公司附近才發(fā)生交通事故,已超出其下班回家合理的時間范圍內(nèi),顯然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合理時間的情形,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

      雖然第三人出事地點是在公司附近,但是并不排除是因為第三人自身的原因下班后在公司附近逗留、消費,然后在回宿舍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認定工傷應綜合各個因素,并不能因為第三人是在公司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且在回宿舍途中就認定其此次交通事故受傷為工傷。

      綜上,第三人的受傷并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被申請人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和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廠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編號2024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主體適格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钡囊?guī)定,被申請人是鶴山市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所在地在鶴山市,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有權對工傷事故作出行政確認。

      二、第三人于20238122335分左右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受的傷屬于工傷,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一)第三人與2023812日存在勞動關系。

      據(jù)生效民事判決書(2024)粵0784民初X號:“……判決如下:一、確認被告廠與原告席2023221日至202394日存在勞動關系……”以及(2024)粵07民終X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證明2023812日第三人與廠存在勞動關系。

      二)第三人于20238122335分左右,在駕駛二輪摩托車下班途中,行駛至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是在下班途中,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1.從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來看,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內(nèi)。

      1根據(jù)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生效20240784民初X號民事判決書采用第三人提供的微信中廠工作群的聊天記錄,2023810日組長在群里發(fā)布《通知》“因訂單量充足,所有員工正常上班,晚上正常加班,管理不得給員工請假!工資正常發(fā)放”;2023818日組長在群里發(fā)消息稱“從昨天晚上起,加班11點?,F(xiàn)在只有5塊宵夜費”;廠于2023710日出具《罰款通知》載明“因不服從廠安排,全廠都正常加班,只有折面部一個員工都沒有加班。嚴重影響工廠的生產(chǎn)進度折面管理:周罰款200元”。以上證明2023710日至2023818日時間段廠訂單量充足,全廠加班,不得請假。

      2第三人《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陳述“我是做鞋摺面的工人,我的工號是X號”,以及被申請人向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調(diào)取的微信群聊的截圖,記載812日組長在群里問“X號叫什么名字”,微信名“X0回復“X號席”。第三人《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陳述“202381218:30開始加班,上到23:30下班。工廠門口是有監(jiān)控的,可以拍到我下班的情況?!敃r我同事李1(我沒有她的電話)跟在后面,她看到我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扶我起來,幫我報警和打120電話”。202381223:40微信名“李XX群里發(fā)X號大姐交通事故受傷視頻,以及鄭在《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陳述“問:你知道席的上下班時間嗎?答:早上8:00-12:00,下午1:30-5:30,加班是傍晚6:30-11:30。問:2023812日,你和席需要上班嗎?答:我們都需要上班,我們是同時出門的。問:2023812日,你是怎么知道席受傷的?答:那天我是晚上1120分下班,大約晚上1135分回到出租屋,準備停車的時候,席的同事通過席的手機微信視頻通知我席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發(fā)了視頻給我”,證實第三人2023812日晚上加班23:30才下班。

      3)根據(jù)被申請人向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調(diào)取的微信群81219:5122:08聊天記錄記載“組長問:車暗線,你拿到哪里去了。X5號上來。微信名@組長老大下來弄一”,證實2023812日晚上廠加班事實。此外某廠至今都沒有提供第三人2023812日晚請假不加班的證據(jù),故復議申請稱“2023812日晚上申請人廠并未安排深夜加班,2023812日傍晚六點鐘申請人公司所有工作人員已經(jīng)下班?!迸c事實不符,且某廠提供的卡記錄未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內(nèi)舉證、未經(jīng)核實。

      4)根據(jù)第三人《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陳述“下班后我從工廠回到我住的地方大約10分鐘左右。202381218:30開始加班,上到23:30下班”,從市場騎二輪摩托車到交通事故點約需1分鐘左右,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反映事故發(fā)生于20238122335分左右,距離23:30左右下班時間相近,因此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的合理時間。

      2.從發(fā)生事故的路線來看,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地點是從場二樓至日常居住地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且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第三人駕駛的摩托車方向是上班地點到出租屋的行駛方向。

      事故發(fā)生在路段,涉案廠的地址為市場二樓,第三人的日常居住地為村,被申請人對以上地點結合地圖進行調(diào)查核實,核實事故發(fā)生路段是在第三人市場二樓到村下班途中必經(jīng)路段,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故發(fā)生時第三人駕駛的摩托車方向從市場二樓到村下班途中的方向,故證實第三人20238122335分左右發(fā)生事故是在下班的合理路線。

      )根據(jù)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不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條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被申請人根據(jù)雙方提交的材料及調(diào)查核實,可證實第三人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廠的員工,其于20238122335分左右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的規(guī)定,故被申請人作出的2024X《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

      四、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

      第三人于2024725日就自己的受傷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2488日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202495日,被申請人依法向某廠發(fā)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某廠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內(nèi)沒有向被申請人提供證明第三人的受傷不是工傷的證據(jù)材料。被申請人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于2024930日作出編號2024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于20241017日向第三人直接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于20241015日向某廠郵寄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的單位”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提出的復議事實與理由不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2024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第三人稱:

      第三人的受傷的事實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申請人要求撤銷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于法無據(jù)。

      第一,申請人提供的打卡記錄不真實,不能作為第三人等員工上下班時間的依據(jù)。例如,在2023810日下午2:41,折面管理周某(組長)在工作群發(fā)出廠里的通知“因訂單量充足,所有員工正常上班,晚上正常加班,管理不得給員工請假”,而后周某(組長)又在群里發(fā)了“折面今晚加班”,但是申請人提交的打卡記錄中的三人在2023810日也未見有加班打卡記錄,甚至20238月整月都未見加班打卡記錄,結合訂單量充足以及強制要求加班不得請假的通知,該打卡記錄明顯不真實,不能代表員工出勤的真實情況。

      第二,事發(fā)當日(2023812,通過工作群聊天記錄可知,當晚有許多人加班,如周某(組長)于19:51在群里發(fā)言“X車暗線,你拿到哪里去了”(并附上車間收納框的拍照截圖),以及在20:42發(fā)言“X5號上來”,甲號員工于22:08發(fā)言“@組長 老大下來弄一”,均可見某廠員工在辛勤加班。事發(fā)當日,第三人等人加班到晚上十一點多,下班途中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同樣一起下班的員工李某1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乙號員工于813日凌晨00:01群里發(fā)言:“天天加班到這么晚太累了,看路不清一個不小心,開車真的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呀!”周某(組長)也在工作群拍攝了第三人現(xiàn)場事故的視頻,以上足以證明,當日包括第三人在內(nèi)的諸多員工在加班,第三人是于加班后的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第三人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符合上述規(guī)定認定工傷的情形。

      其次,被申請人是負責該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傷確認的行政主管機構,具有作出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故該部門依據(jù)以上事實和法律關系認定工傷并無不當。

      綜上,第三人認為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依法駁回某廠的不合理申請。

      本府查明:

      20238122335分左右,第三人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路段時,與一輛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受傷,隨后被送往人民醫(yī)院治療,經(jīng)人民醫(yī)院診斷為“1.左腕舟骨骨折;2.全身多處挫擦傷;3.21齒牙齦挫傷”。2024725日,第三人以廠為用人單位,就其于20238122335分左右所受的傷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身份證、鶴勞人仲案字2023〕第X號《仲裁裁決書》、(2024)粵0784民初X號《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為“民初X號《民事判決書》”)、(2024)粵07民終X《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為“民終X號《民事判決書》”)、醫(yī)療診斷證明材料、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房屋租賃合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2024722出具的《證明》、廠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以及市場到百貨的騎行路線圖等材料。其中,民初X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廠與第三人從2023220日至202394日存在勞動關系,民終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房屋租賃合同》顯示第三人租了位于村的房屋,租賃期限自202291日起至2025831日止;《證明》載明:“……席,居住在村,情況屬實”;《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廠的經(jīng)營范圍包括鞋制造、鞋帽批發(fā)、鞋帽零售。

      202488日,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同年95日向廠發(fā)出鶴人社工舉[2024X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廠在限期內(nèi)未向被申請人提供其不認為第三人是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相關證據(jù)材料。

      2024913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進行事故傷害調(diào)查,制作《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第三人在《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中稱:一、第三人于2023220日入職廠,是做鞋摺面的工人,工號是X號,工作由主管周某安排,工資通過銀行轉賬發(fā)放,廠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其購買社保,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住在村出租屋;二、第三人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晚上6:30加班至10:0011:30左右,上下班不需要打卡,2023810日群里通知要求所有員工晚上正常加班,管理不得給員工請假;三、第三人一般騎摩托車上下班,下班路線為市場—A路—B路—C路—鄉(xiāng)道—第三人居住地;四、2023812日,第三人加班至2330分下班,其行駛至路段(紅綠燈的位置)時與一輛逆行的自行車相撞導致受傷昏迷,跟在后面的同事李某1幫其報警和打120電話,并將事故情況報告給主管周某。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20237月至8月記工卡以及微信群聊天截圖,其提交的以及被申請人向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調(diào)取的群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組長于2023810日下午2:41在群里發(fā)通知:“因訂單量充足,所有員工正常上班,晚上正常加班,管理不得給員工請假……”,于2023812日凌晨00:47在群里發(fā)“X號叫什么名字”、微信名“X0”回復“X號席某”,于2023812日晚上7:518:42分別在群里發(fā)“某車暗線,你拿到哪里去了”、“X5號上來”;微信名“甲號”于2023812日晚上10:08在群里發(fā)“@組長 老大下來弄一”;微信名“李XX”2023812日晚上11:40在群里發(fā)“X號大姐”的受傷視頻;微信名“乙號”于2023813日凌晨00:01在群里發(fā)“天天加班這么晚太累了,看路不清一個不小心!開車真的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呀”。

      2024913日,被申請人向鄭某進行事故傷害調(diào)查,制作《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鄭某在《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中稱:一、鄭某與第三人是夫妻關系,從20228月開始租住在村至今,第三人上下班時間是早上8:00-12:00,下午1:30-5:30,加班是傍晚6:30-11:30,平時加班的時間較多;二、2023812日,鄭某晚上1135分回到出租屋時,第三人的同事通過其手機微信視頻通知鄭某第三人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鄭某向被申請人提交微信轉賬截圖以及水電費收據(jù)圖片。

      2024913日,被申請人向吳某進行事故傷害調(diào)查,制作《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吳某在《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中稱:一、吳某現(xiàn)住村,并在該樓房經(jīng)營士多店,其余樓層用于出租,第三人是其租客,大約從2021年開始租住吳某的房子4樓至今;二、第三人在廠工作,幾乎天天上班,早上8時出門,晚上一般11時至12時才回家。

      2024930日,被申請人作出2024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同年1016日、1017日分別送達廠、第三人。

      另查明,被申請人向鶴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diào)取了《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以及第三人的《詢問筆錄》,并提交第三人的上下班路線圖。

      再查明,廠,于2018717日成立,經(jīng)營場所:市場,經(jīng)營范圍:許營項目:生產(chǎn)、加工、銷售皮鞋,2023108日,投資人由金變更為郭

      本府認為:

      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钡囊?guī)定,被申請人負責鶴山市轄區(qū)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本案用人單位廠在鶴山市,屬被申請人管轄范圍,本案被申請人主體適格。

      二、被申請人從受理、調(diào)查核實、作出認定決定、文書送達等程序均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程序合法。

      三、根據(jù)民初X號《民事判決書》、民終X號《民事判決書》、第三人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材料、微信群聊天截圖以及第三人、鄭某、吳某的《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足以證明:第三人與廠從2023220日至202394日存在勞動關系,第三人2023812日在廠加班至晚上2330分左右才下班,后于同日2335分在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該時間段屬于第三人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內(nèi)。再結合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房屋租賃合同》《證明》以及第三人的上下班路線圖,可證明第三人居住地為村,其在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該地點位于第三人從廠出發(fā)回家的合理路段,且第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規(guī)定的情形。

      另外,廠雖主張其“并未安排深夜加班,2023812日傍晚六點鐘申請人公司所有工作人員已經(jīng)下班”,并提交了李某2、鄧某、第三人的20238月打卡考勤表予以佐證,但其未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向被申請人提交該項證據(jù),且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本案微信群聊天截圖及《事故傷害調(diào)查筆錄》等證據(jù)足以證明事故發(fā)生當天晚上,廠有員工(包括第三人)按照廠管理人員的要求加班。因此,對于廠的上述主張,本府不予采信。

      綜上,被申請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對第三人以廠為用人單位,就其于2023812日所受的傷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24X《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以鶴山市人民政府、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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