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強化投資規(guī)劃調控,根據《江門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江府〔2017〕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鶴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本辦法所稱市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四)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yè)農村、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yōu)化投資方向和結構,提高投資效率。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效率、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五條 項目按照性質分類,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續(xù)建、遷建和恢復建設項目。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原則上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等。采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投資的項目,按照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組織實施。
項目必須履行的其他手續(xù)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權限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概算審批等。
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項目的財務活動,安排年度預算,按照規(guī)定撥付資金,并對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和確認。
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進行監(jiān)督管理。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林漁業(yè)、安全監(jiān)督、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具體項目的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指導、綜合協調工作。
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轄區(qū)內的項目建設,協助建設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建設單位是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guī)定,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項目實行計劃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分為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計劃。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三年滾動計劃,明確計劃期內的重大項目,并與中期財政規(guī)劃相銜接,統籌安排、規(guī)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計劃,編制年度計劃,按照年度計劃和財政支出預算組織實施。
未納入計劃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
政府投資應當優(yōu)先安排納入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管理的項目。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照以下程序編制:
(一)每年9月份,由行業(yè)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建議,征求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意見,并做好投資項目計劃與部門財政支出預算的銜接。
(二)行業(yè)或行政主管部門將編制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報市政府審議,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后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作為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三年滾動計劃項目情況;
(二)年度計劃總投資規(guī)模;
(三)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名稱、建設規(guī)模和內容、投資規(guī)模、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已完成投資及主要工作、年度投資安排、年度建設內容、責任單位等;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對暫不能明確具體項目的小而散安排,以及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項目,可以作為一個項目打捆,并明確總體安排方向和投資規(guī)模,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后,由責任單位按照計劃確定具體內容,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列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落實建設條件、完善各類審批手續(xù)的工作。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列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城市近期建設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和部門、行業(yè)發(fā)展建設需要;
(二)有明確的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和投資匡算等。
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已動工建設;
(二)初步落實建設條件,確定建設規(guī)模和投資規(guī)模,預計年內可以完成各類審批手續(xù)并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各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確保按照計劃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在執(zhí)行中確需要調整的,由行業(yè)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議通過后調整計劃。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調整范圍不包括對已經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的具體項目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的調整,涉及具體項目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調整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完成調整后列入計劃。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年度計劃是辦理項目審批、申請財政預算、撥付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發(fā)展改革、財政、概算審批部門等可以依據年度計劃,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預算、結算、決算以及劃撥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前期費用是指項目勘探、規(guī)劃、咨詢、環(huán)境影響評價、設計、評估、論證、招標、征收補償、三通一平、報建等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必需的全部費用。
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經批準安排的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支付前期費用。
第三章 項目建議書審批
第十四條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范編制,報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時,應當附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建設資金來源意向性意見等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已列入經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guī)劃、計劃的;
(二)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guī)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的;
(四)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
(五)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現行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情形之一,但確需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開展相關工作,以及特重大項目需要深入研究的,經建設單位申請,可以按照程序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情形之一且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項目建議書:
(一)對已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與年度計劃內容相符的;
(二)已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與已批準的建設方案相符的。
除前款規(guī)定項目外,由行業(yè)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
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前,可以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抄送財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照規(guī)定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guī)劃選址、用地預審等審批手續(xù),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四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十八條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范編制。
項目估算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下且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簡單的項目,可以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只需提供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或者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的項目估算明細表,或者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建設單位應當參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等進行說明。
建設單位將相關資料報送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時,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項目規(guī)劃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及落實情況說明;
(四)招標核準申請;
(五)節(jié)能評估文件(僅指需單獨進行節(jié)能審查的項目);
(六)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已列入經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guī)劃、計劃,或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項目,報送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時,可以不附前款第一、二項要求的文件,但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成,否則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需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管理:
(一)為安裝購置的設備等進行的零星、小規(guī)模建設工程;
(二)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下,且與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及修繕工程。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情形之一且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
(一)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相符的;
(二)對已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與年度計劃內容相符的;
(三)已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與已批準建設方案內容相符的;
(四)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超出投資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的。
除前款規(guī)定項目外,由行業(yè)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批復。
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可以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抄送財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工程咨詢單位或者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咨詢評估??偼顿Y超過5000萬元的項目,應當組織咨詢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項目,還可以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咨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完善,咨詢評估、社會公眾意見落實情況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件一并報送發(fā)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二條 除規(guī)定不允許公開的項目外,對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報請市政府研究前應當面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因以下情況之一,項目估算總投資超過原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因國家、省建設標準和規(guī)范等政策調整,按照原批準的建設和投資規(guī)模等組織建設,建成后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照原批準的建設和投資規(guī)模等組織建設,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
(三)其他經市政府批準調整的。
申請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詳細說明原因,并附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增加投資資金安排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建設單位可以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guī)定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guī)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xù)、環(huán)境影響評價等,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初步設計等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五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必要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擴大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深度,不得存在影響項目使用功能的漏項。
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guī)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范圍,項目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確定的估算總投資、建設規(guī)模、內容和標準等約束性條件的,在確保工程質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優(yōu)化設計方案,合理降低建設標準、調整設備選型等,以符合約束性條件。經優(yōu)化設計后,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查意見中確認。
對按照相關規(guī)定不需要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前款約束性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要求進行優(yōu)化設計。經優(yōu)化設計后,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項目概算。項目概算應當按照相關專業(yè)計價依據、概算編制規(guī)范,依據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
建設單位將項目概算報送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附上以下文件:
(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四)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項目概算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批(統稱為概算審批部門),其中交通、水利項目概算由交通、水利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審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概算審批部門直接批復項目概算或者項目概算調整:
(一)項目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概算總投資控制在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范圍內的;
(二)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超出投資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的;
(三)政府投資以直接投資方式投資的項目,若調整后的概算未超過原批準總投資10%且增加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內,資金已經落實的。
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由概算審批部門按照規(guī)定完成審核,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概算審批部門批復。
概算審批部門在批復項目概算或者向市政府請示前,可以征詢財政及相關部門意見。
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是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資計劃下達和預算資金撥付、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項目全過程投資控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概算審批前,概算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核,概算審批部門負責復核定案。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的審核意見,是批復項目概算的重要依據,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對審核意見負責。
概算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或者增加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增加建設內容、變更初步設計。符合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調整概算的,按照如下規(guī)定辦理:
(一)項目投資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總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概算審批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緊急情況除外)。
(二)在確保工程質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經優(yōu)化設計方案后,項目概算總投資仍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含)的,應當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第四章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調整概算由建設單位提出,報原概算審批部門調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五)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情況說明。
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不改變原批復建設內容和標準,且不超過經批準的概算總投資的前提下,能通過使用基本預備費,以及概算內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項目概算不予調整,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使用基本預備費解決的,由建設單位自行調整;
(二)使用基本預備費仍未能解決的,需通過概算內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使用情況報原概算批復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改變原批復建設內容和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批復單位,原批復單位同意后方可以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概算批復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及規(guī)范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概算等,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禁止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蛘呓ㄔO標準。
第三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規(guī),對相關領域項目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
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將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項目概算確定的建設規(guī)模、內容和標準、概算投資等作為約束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要求通過審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專業(yè)屬性對應的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規(guī)定,依法委托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設計單位或者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標限價),按照財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將完整的資料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項目預算不得突破批準的項目概算,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的,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通過優(yōu)化設計的方式調整施工圖設計。經優(yōu)化設計后,仍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概算。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標限價),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審核或者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批復。造價咨詢單位對其出具的審核意見負責。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工程預算將作為建設單位招標、采購、簽訂合同、辦理基建資金申撥、會計核算等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六條 建安費5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圖預算不需報財政部門審核,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建安費10萬元至50萬元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將該預算成果文件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建安費10萬元及以下的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是否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自行審核或委托中介機構審核工程結算,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如果項目使用上級資金中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財政審核的,則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 結算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jiān)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第三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敦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初審(屬于公路、水運、水利專業(yè)的工程結算,也可以由負責該項目監(jiān)理工作的監(jiān)理單位進行初審),按照財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將完整的經相關單位認可的初審結算意見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九條 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審核或者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批復。造價咨詢單位對其出具的審核意見負責。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工程結算將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基建資金申撥、會計核算和交付使用資產等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條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造價控制管理的項目,鼓勵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同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活動(即從工程概算編制開始直至工程結算初審結束)。
第八章 決算管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按照要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可以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財政部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送審指引要求,歸集整理決算資料,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報送相關部門審核。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工作。
第四十三條 除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市直單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批復外,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復,報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建設單位報送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并對符合條件的在6個月內批復。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及時完成以下工作:
(一)項目結余資金應當上繳財政的部分,應當在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上繳財政;
(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決算審批意見辦理資產入賬或者調賬手續(xù),并按照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及其相應的權屬確認與登記手續(xù);
(三)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對決算核定的債權債務及時進行清理;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對決算批復單位提出的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按照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延長竣工財務決算編報時間的,上述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需完成工作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每年對當年報送備案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檢復核,并將評審報告書面報告審計部門和行業(yè)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如果發(fā)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財務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基建資金使用規(guī)定,確?;ㄙY金及時、足額用于項目;
(三)每個項目單獨核算,并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四)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五)準確、及時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和資料;
(六)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
(七)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基礎工作,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并積極完善內部管理程序。按照規(guī)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及時向建設單位通報項目核算情況。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范格式文本,并結合項目實際編制招標(采購)文件或者合同。
項目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標(采購)文件或者合同(含非招標的工程和服務)發(fā)出或簽訂前,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的金額、資金來源、計費依據、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關條款。重大項目的招標方案應當由相關參建職能部門共同審核。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施工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并及時將招標(采購)文件和合同報送財政部門備案,作為處理合同糾紛、財政基建資金使用報批和撥付、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基建資金時,應當提供由監(jiān)理單位、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單位、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照職責加具審核意見的材料。
財政部門按照經批準的年度財政預算、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進度撥付基建資金。
具體區(qū)分以下情況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一)實行政府采購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按照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資金管理辦法及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相關規(guī)定,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二)未能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如果項目使用的資金無特殊要求,參照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資金管理辦法及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相關規(guī)定,由建設單位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三)如果項目使用的資金有特定的資金管理要求,則按照其要求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第十章 建設管理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鼓勵實行代建制。在代建期間,由代建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職責。
第五十一條 項目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jiān)理、合同管理、項目法人等制度。
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項目風險管理。
第五十二條 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服務、設備、材料等,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五十三條 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完善相關手續(xù),資金來源已落實且到位資金不低于國家規(guī)定比例,項目概算經批準,以及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以開工建設。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房屋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市政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公路和水運工程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批準開工報告。
禁止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資金未能如期、足額到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緩建設并做好解釋說明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完成善后工作,待資金到位后方可以繼續(xù)施工。
第五十四條 項目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等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法定理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調整。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監(jiān)理單位、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協議)約定做好投資、質量和工期控制等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或者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發(fā)生變化,確需變更的,應當遵循先審批、后變更的原則(緊急情況除外),按照規(guī)定事前及時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做好項目調整工作,盡量一次性提出所有調整需求,避免重復、多次進行項目調整。
第五十五條 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接管單位等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以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在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與接管單位的溝通銜接,充分聽取接管單位的意見建議,在項目開工前,向接管單位報備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接管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者之前),對照經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接收標準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接管單位的整改意見,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辦理移交手續(xù),項目移交后,由接管單位負責管養(yǎng)。
接管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者之前)未提出整改意見的,視作該項目已達到接收標準,接管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接管手續(xù)。
在質保期內發(fā)生工程質量問題,需要整改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若施工單位逾期不作出整改,由建設單位委托接管單位整改,相關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從項目保修金中扣除。質保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接管單位等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復檢。
第五十七條 逐步實行項目后評價制度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
大中型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發(fā)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后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具體實施主體分為部門(單位)自我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
項目后評價結論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后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財政支出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八條 涉及項目的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內部控制。
建設單位及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項目建設其他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獨立審計監(jiān)督,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有關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或者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批準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或者違規(guī)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責任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建程序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有關程序擅自進行項目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guī)模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上級對使用中央、省資金的項目,交通、水利、農業(yè)項目,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樓堂館所項目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guī)定從嚴管理。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鶴山市財政性基本建設計劃和財務管理辦法》(鶴府辦〔2008〕12號)同時廢止。國家、廣東省和江門市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