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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李浩宏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5〕第239號),已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掛網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關于李浩宏的《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三天內支付給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7051.92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期滿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